贵阳更新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管理办法

6月13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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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办法系在原《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而成。

根据该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指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尚未退休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统一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的,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且应当符合贵阳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且为1%的整数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月可在银行代扣日前调整一次。

缴存基数可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的,采取委托银行逐月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贵阳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并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公式、程序、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次征求意见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管理办法并非新政,而是基于老政策的优化。

即便如此,政策依然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可以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樾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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